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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