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住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如何确定?
住房的维修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具体维修责任如下:
1)、在保修期内的商品住房,其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2)、已经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住房,其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房屋所有人共同负责。
3)、直管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市房管部门委托各区房管部门负责。单位自管住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具体为:
①已售公房(房改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房屋所有人共同负责。
②属文物保护的住房,其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应按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异产毗连房屋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由其房屋所有人共同负责。
④租赁房屋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维修责任。
⑤在已发布公告的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拆除后影响毗连房屋安全的,其房屋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责任,由拆迁人承担。
⑥因使用不当或故意、过失造成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⑦危险住房的鉴定、修复、拆除,按《常州市市区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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