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气象局文件
坛气发[2007]11号
关于依法规范防雷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各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第8号、第10号令)和《金坛防雷减震管理办法》(支政发[2004]10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依法对防雷雷工程实行规范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在报审时,必须提供《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书》证书,否则不予办理报审手续。没有办理报批手续或无证施工的防雷工程,除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外,将不予验收。并按《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希接此通知,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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