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文件
坛建管发(2007)第1号
关于重申“房屋建筑工程防雷施工和设计资质”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现特重申:凡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可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防雷施工和设计;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房屋建筑工程的防雷施工和设计任务。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相关工程不得备案。
希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抄 报:常州市建管处、金坛市建设局 抄 送:市质监站、市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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