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
(含企业自聘项目经理)承接工程范围的通知
常建[2008]82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承接施工任务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和《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建管企[2008]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含企业自聘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的范围,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凡在我市承接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持建造师注册证书参加招投标活动(已注册尚未领到注册证书的,可凭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一、二级项目经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证书(含企业自聘和取得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的),可延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承接工程范围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的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其中: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工程规模标准中大、中、小型项目的负责人。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工程规模标准中中、小型项目的负责人。
三级项目经理可担任工程规模标准中小型项目的负责人。
工程规模标准详见《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
三、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和三级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其中以下3种情况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止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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